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於96年10月31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6001687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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