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陳祈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一0八年執聲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0四年保管字第八七一號被告陳祈鑫竊盜案件扣案之贓款一萬一千元,係犯罪所生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依前揭法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可知,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限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或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始能就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扣案物贓款一萬一千元,係受刑人所有之犯罪所得變得物,而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月、二月、二月,暨定應執行刑七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可見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無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受刑人所有之犯罪所得變得物,容有違誤,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該屬不得補正之事項,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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