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佰 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2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至96年11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545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89元為自92年09月03日起至96年11月10日止之消費款,56元為循環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聰良│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89元││起││││││├──────┼──────┼───────┤││││96年11月11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起│日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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