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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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86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86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686號駁回再抗告人即聲請人許春風抗告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