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上訴人 艾宗達 被上訴人 吳翊萍 訴訟代理人 李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