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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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原告 余志飛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 張淵鈞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複代理人 江郁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景 郁複代理人 游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