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禾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81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桃智簡字第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佳禾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佳禾明知對「相聲瓦舍」之視聽著作,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誤載著作財產權人為 宋少卿 )授權得發行、重製、公開播送或傳輸,且上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且可預見上開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
102年5月25日某時,在桃園縣○○鄉○○街○○號○號住家,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將其在網際網路上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未經授權而非法重製之「相聲瓦舍」影音檔案,非法重製在其向「 巴哈姆特 」所申請帳號為「gn000000」之論壇空間存放,並供不特定人觀賞上開視聽著作,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