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林宏宗
林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宏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林宏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啓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宏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宏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啓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宏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宏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啓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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