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35號附民原告 孔彥琳 附民被告 陳彥丞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30號被告陳彥丞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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