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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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21號聲請人 王韻華 被繼承人 蘇語淳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蘇語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著有規定。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韻華為被繼承人蘇語淳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9月9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866號民事裁定與司法院家事公告查詢結果為證。惟觀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被繼承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所提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亦經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866號裁定駁回,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是本院分別於112年6月9日與112年8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提出證據或證明文件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前開補正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遲未補正。是本院復通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24日到庭陳述,惟聲請人受合法送達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主動與本院聯繫表明不克出庭之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及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憑,致本院無從審酌有無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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