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榮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美商HD李公司LEE商標之上衣玖佰貳拾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065號姜榮輝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查扣之922件LEE上衣,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榮輝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上衣922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HD
李公司LEE商標之物品,有昇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65號卷第2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