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22號原告國立歷史博物館
員工福利社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董麗貞 (會計師)
黃純華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2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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