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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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9月3日以「無車縫面胸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前身即吉尚企業有限公司(94年4月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1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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