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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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林金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 林孟璃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969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佔用面積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為103.04平方公尺,而依原告提出遭佔用土地即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0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18,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1,906,240元(計算式:103.04×18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原告僅繳納13,969元,尚欠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5,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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