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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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邱小孋 再審被告 彭慧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彭慧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主張廢棄原確定判決,是再審原告如獲勝訴所得利益為原確定判決所載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新臺幣(下同)50,6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0,600元,應徵同一審級(即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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