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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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天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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