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嚴振源 被告 古思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建文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