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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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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