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聲請人 陳莊田妹 法定代理人 陳美穗 上列聲請人陳莊田妹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莊田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陳莊田妹已死亡,請更正以分割取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另股份分配協議書,應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請補正。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