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9號原告 曾順正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牛紅梅
陳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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