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3年度訴字第415號,起訴案號: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