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虹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虹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虹錡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1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