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8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告 瀚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瀚升自動化精密機械有
      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懿心
被   告  楊邵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瀚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瀚升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張懿心、楊邵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零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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