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張廷熙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被告 張智超 被告 張紘綸 (原名 張智孟 )被告 張纈懷 被告 張麒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連思斐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張廷熙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被告 張智超 被告 張紘綸 (原名 張智孟 )被告 張纈懷 被告 張麒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