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宜選任辯護人蔡東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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