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陳奕瑋 兼法定代理人 鄭琬榛 附民原告鄭琬榛前列鄭琬榛、陳奕瑋、鄭琬榛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法扶律師)附民被告 唐銘
范淯翔 上列被告唐銘、范淯翔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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