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顥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易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岱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岱聯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