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乙○○○
巷31弄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己○○
巷31弄癸○○戊○○
81弄3庚○○
81弄3丁○○甲○○
31弄4壬○○丙○○
1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10行、第3頁13行、第4頁第15行、同頁第26行、第5頁第1行、同頁第14行關於「24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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