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告 黃立衡 (原名: 黃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業已敘明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96年12月6日,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為99年12月6日,顯為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