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瑋豅 被告 蔡維峻
廖峰正 張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劉奕榔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