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翔筠選任辯護人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告 陳月娥 選任辯護人 劉川淵 律師被告 徐凱莉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 林文雪
張柏鈞
洪汀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雪、高翔筠、陳月娥、張柏鈞、徐凱莉、洪汀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高翔筠及其辯護人、被告陳月娥及其辯護人、被告徐凱莉及其辯護人、被告林文雪、張柏鈞、洪汀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