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政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廖政倫業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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