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54號聲請人 洪劉正美 (即 劉棟 之繼承人)
劉文濱 (即劉棟之繼承人)
劉旭娓 (即劉棟之繼承人)
劉文淵 (即劉棟之繼承人)
劉維欽 (即劉棟之繼承人)
劉維祥 (即劉棟之繼承人)
魏佑丞 (即劉棟之繼承人)聲請人兼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姿妤 (即劉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股務代理人出具系爭股票之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等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