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㈠有重利、恐嚇、妨害自由等前科(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竟仍不知謹言慎行;⑵其犯罪動機係與告訴人乙○○長期以來土地糾紛未解決,因一時情緒衝動,致罹刑典;⑶事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⑷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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