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四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四行、第七行之「 賴清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及第五行之「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清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過失情節之輕重,
被害人家屬所受傷痛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且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書一份存卷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犯後深知悔悟,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