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 呂詩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係爭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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