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退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菊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