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張基邦 上列原告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0年
6月24日院臺訴字第100009903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復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就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故對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不予發給之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7條規定,應視為委託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機關。
二、本件原告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誤列行政院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
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李玉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