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楊嘉鋆 法定代理人 紀佳靈 聲請人紀佳靈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薛國棟 律師相對人 楊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107年度家補字第90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兩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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