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債權人 陳禾青 即 陳春成 債務人 莊麗觀
鄭君偉 即 鄭德川 之繼承人 鄭君荻 即鄭德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