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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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 、 林基龍 、 林基進 、 林淑珍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