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訴人 陳鴻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耀乾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373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