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NTAMENCHAISURIYAN(泰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及吸管貳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ANTAMENCHAISURIYAN(中文姓名:蘇力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由警方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0.1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1個及吸管2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JANTAMENCHAISURIYAN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56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然因被告經傳喚未到且已離境,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迄至民國109年4月30日仍未到案,已逾7年未開始執行,依法不得執行觀察、勒戒,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為0.253公克),經送驗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4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該殘渣袋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玻璃球1個及吸管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施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