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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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債權人 莊珺菻 債務人 譚安紘 債務人 譚宇宸 債務人 譚吉倉
一、債務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繼承權經合法拋棄者,該拋棄繼承人之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不得該以該拋棄繼承人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為由,向其請求給付或清償。
四、查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 譚立奇 向其借款新臺幣247萬元(下稱系爭債務),迄今尚未清償,而譚立奇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推定死亡,債務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為譚立奇之繼承人,依法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且負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之清償責任,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譚立奇之遺產範圍內清償系爭債務。惟查,債務人均已於108年11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於108年12月30日准予備查並公告在案。
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96號卷宗查證無誤。自形式以觀,債務人已合法拋棄其對譚立奇之繼承權,而 無庸 就譚立奇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為譚立奇之繼承人為由,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譚立奇所得範圍內清償系爭債務。是本件自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此部份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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