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7號原告柏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被告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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