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473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8月2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09930116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7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約定代價新台幣1,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證人 侯坤隆 之證述。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文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