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514、77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 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貳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清富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2月28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8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90年9月11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389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1年2月4日,經本院以91年毒聲字第332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91年3月13日因停止戒治出所,而於91年9月10日經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以91年戒偵字第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述戒治期滿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0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2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2月12日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1月1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針筒施打海洛因、以吸食器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㈠100年1月13日凌晨1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公墓旁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原毛重0.3公克,驗餘毛重0.2939公克)。㈡100年2月7日晚間6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愛愛大旅社」
206號房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非專供)毒品所用之分裝袋2個及吸食器1組。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清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毛重0.3公克,驗餘毛重0.2939公克)、分裝袋2個及吸食器1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一│100年1月│桃園縣八德│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玖月│││12日晚間7│市榮友新村│1包含袋(原│條例第10條第│。│││時許│31號住處│毛重0.3公克│1項施用第一││││││,驗餘毛重│級毒品罪│││├─────┼─────┤0.2939公克)├──────┼───────┤││100年1月│桃園縣中壢││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12日晚間11│市中原大學││條例第10條第│。扣案甲基安非│││時許│附近││2項施用第二│他命壹包含袋(││││││級毒品罪│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參玖公克)│├─┼─────┼─────┼──────┼──────┼───────┤│二│100年2月│桃園縣中壢│分裝袋共2個│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玖月│││7日下午1│市○○路│、吸食器1組│條例第10條第│。分裝袋壹個沒│││時許│116號之「││1項施用第一│收之。││││愛愛大旅社││級毒品罪│││││」206室│││││├─────┼─────┤├──────┼───────┤││100年2月│桃園縣中壢││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7日下午某│市○○路││條例第10條第│。分裝袋壹個、│││時│116號之「││2項施用第二│吸食器壹組均沒││││愛愛大旅社││級毒品罪│收。││││」2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