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ONGCHIN.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ONGCHINGKU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WONGCHINGKU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於
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WONGCHINGKUI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1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1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