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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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幸運草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被告 周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內關於「 周彥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周彥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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