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葛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1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第一貨幣基金│00000000│1│12196.2│││份有限公司│││││└──┴─────────┴──────┴──────┴──┴────┘